吉林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公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21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吉林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时间:年3月17日上午9:00-12:00
地点:松苑宾馆(长春市新发路号)
二、听证方案(见附件1)
三、成本监审办法和结论(见附件2)
附件1
吉林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费标准
拟调整方案
为完善吉林省公办普通高校教育收费管理,优化学费结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82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年7号令)。
二、学费标准调整主要内容
(一)拟调整学费标准。按教育部学科分类标准重新划分学科门类,对学费进行结构性调整,确定基础学费上限。
方案一:每生每学年人文科学类元,社会科学类元,理科类、农学类、体育类元,工科类元,医学类元。新闻传播类、公安类、艺术类、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保持原标准不变。
充分考虑高校教育改革及教育服务创新省份建设要求,支持和对接“双一流”建设,部属高校学费上限可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学费上限可上浮不超过10%。
方案二:每生每学年人文科学类元,社会科学类元,理科类、农学类、体育类元,工科类元,医学类元。新闻传播类、公安类、艺术类、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保持原标准不变。
充分考虑高校教育改革及教育服务创新省份建设要求,支持和对接“双一流”建设,部属高校学费上限可上浮不超过15%,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学费上限可上浮不超过10%。
(二)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拟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最高学费上限2.6万元/生年,由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合作办学质量以及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政府的最高标准内自行确定。超过最高学费标准上限的收费,合作方应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由省级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核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由高校自行确定。
(三)其他类型学费。本科高校的专科(高职)学费、转型高校试点专业学费、预科生学费、软件学院学费按现行标准执行。成人教育专业学费、自考助学班学费、学分制学费、第二专业学费、双专业学费、双学位学费、辅修专业学费标准按现行办法执行。在省外举办的成人教育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按举办地的学费标准执行。各高校招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由学校自主确定。
三、保障措施
(四)严格执行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在校生执行入学时收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
附件2
-年吉林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吉林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对抽样选取的吉林省13所公办本科高校-年生均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实施了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成本监审基本情况
目前吉林省共有公办普通本科高校25所,数量较多,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8号令)有关规定,本次成本监审由吉林省发改委和吉林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充分考虑学校性质、规模、类型及地域分布等因素从中随机选取13所高校作为本次被监审样本高校。其中:部属2所、省属11所;学校涵盖了综合类、文科类、理工类、艺术类、公安类、医学类、农业类等。
为了保证监审结论的客观、科学、合理,本次成本监审聘请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做为技术支持参与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
(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
(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五)《吉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吉省价审〔〕号)。
三、成本监审结论
-年吉林省13所公办本科高校(含2所部属)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为27,.16元/生·年。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年2月28日
来源: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编辑:孙懿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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